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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颜宏智与任宏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宏智,任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颜宏智,住吉林市。被执行人任志伟,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颜宏智与任宏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814.03元,申请执行费437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30日扣划被执行人任志伟住房公积金22,599.0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维国审 判 员  张元忠审 判 员  王洪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吉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