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崇玺、谢园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崇玺,谢园园,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93号申请人: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该××经理。被执行人:张崇玺。被执行人:谢园园。被执行人:王建军。本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军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军位于武强县平安路西侧、职教中心南侧房产一套(证号:武房权证武字第××号)。二、被执行人王建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立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忠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