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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娜某某与被告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某某,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1191号原告娜某某。被告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娜克亚与被告德勒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娜克亚于2016年4月14日因与被告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娜克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娜克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娜克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