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娜某某与被告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某某,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1191号原告娜某某。被告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娜克亚与被告德勒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娜克亚于2016年4月14日因与被告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娜克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娜克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娜克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