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白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1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人范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2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樊河煤矿三号井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横山县波罗镇樊河煤矿3号矿的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至扣足案款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