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939号原告郭某某,女,1968年3月27日,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