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939号原告郭某某,女,1968年3月27日,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