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学富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富,陈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91号原告李学富。被告陈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富与被告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学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凯价值3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凯位于滦平县金色阳光小区康乃馨园C-5栋2单元204室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艳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行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