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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学富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富,陈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91号原告李学富。被告陈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富与被告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学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凯价值3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凯位于滦平县金色阳光小区康乃馨园C-5栋2单元204室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艳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行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