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二锁申请执行赵润庭、张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二锁,赵润庭,张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二锁,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被执行人:赵润庭,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被执行人:张美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申请执行人韩二锁与被执行人赵润庭、张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4297号民事裁定书依查封了担保人朱海平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担保人韩海军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担保人韩晓琴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侯占军所有的普通客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担保已无意义且申请执行人韩二锁申请解除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1、解除担保人朱海平所有的小轿车一辆。2、解除担保人韩海军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3、解除担保人韩晓琴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4、解除担保人侯占军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