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4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大连海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海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大连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387号原告大连海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刘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明凤,女,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被告大连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徐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海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海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5元,退回原告505元。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