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翟冬雪与杭州悠可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冬雪,杭州悠可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041号原告:翟冬雪。被告:杭州悠可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21号大街600号6幢220室。法定代表人:张子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源,该公司职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翟冬雪为与被告杭州悠可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4月11日,原告翟冬雪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冬雪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冬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冬雪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郭 英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