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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华海全与蔡邦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海全,蔡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828号原告华海全,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农民。被告蔡邦军,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海全与被告蔡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海全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海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海全负担。审判员  石丽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