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华海全与蔡邦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海全,蔡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828号原告华海全,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农民。被告蔡邦军,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海全与被告蔡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海全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海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海全负担。审判员 石丽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