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1135号(2014)昌民一初字第1135-1号原告孙某某,女,194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志,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3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退回原告孙某某。审 判 长 杨家兴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