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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1135号(2014)昌民一初字第1135-1号原告孙某某,女,194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志,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3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退回原告孙某某。审 判 长  杨家兴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