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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瑞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美佳盛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美佳盛百货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69号原告周瑞,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美佳盛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重庆路美盛工业园二号综合楼二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L19042772。法定代表人曾学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瑞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沁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