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1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一韬与赵伟、赵二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一韬,赵伟,赵二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一韬。被执行人赵伟,被执行人赵二培,关于徐一韬申请赵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137号执行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一韬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付12号南楼-3-201号房产,且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137号执行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兴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