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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明与龚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龚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679号原告陈明。委托代理人包志强、陈颖,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诉被告龚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陈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恩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