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立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明哲与张雪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哲,张雪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立民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哲被执行人:张雪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4)民二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张明哲申请执行其与张雪莹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18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雪莹在中国银行鞍山立山支行的账户存款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希富审判员 韩 峰审判员 王 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