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东营市信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桓台县残疾人联合会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营市信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桓台县残疾人联合会纸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信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西刘桥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燕子国,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桓台县残疾人联合会纸箱厂。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玉栋,经理。上诉人东营市信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营市信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忠、燕子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山东省桓台县残疾人联合会纸箱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池卫东审判员 孙德启审判员 王维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青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