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平、徐海文金融贷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平,徐海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81民初197号原告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峰,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卫清,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平,女,1972年7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农民。被告徐海文,男,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原告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农村信用社)诉被告王海平、徐海文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村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郭卫清,被告王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海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村信用社诉称,2014年9月17日,被告王海平以购铝合金材料为名向原告贷款8.7万元,借期一年,徐海文对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海平还过78.25元利息,截止2016年4月12日,被告王海平欠原告利息及罚息18530元。被告王海平及徐海文对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罚息并未进行清偿。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海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7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被告徐海文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海平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系事实,但是这两年生意不好,没有还款能力,被告徐海文系被告王海平之弟。被告徐海文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被告王海平作为借款方与作为贷款方的原告高平市信用合作联社的下属单位高平市信用合作联社三甲信用社签订合同编号为065012111409172A0002的贷款合同,合同中载明:“……2、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万柒仟元整(小写)RMB87000.00。3、贷款用途3.1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购铝合金材料……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5.1.1在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90.00%,年利率为11.40%。……5.4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此外,上述合同还对展期、违约情形、争议解决方式等问题作了约定。同日,被告徐海文作为保证人与作为贷款方的原告高平市信用合作联社的下属单位高平市信用合作联社三甲信用社签订合同编号为065012111409172A00022A01的保证合同,合同中载明:“……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5.1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6.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此外,上述合同还就保证人义务、违约责任等问题作了约定。同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8.7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王海平向原告归还过78.25元利息,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并未偿还。截止2016年4月12日,被告王海平共欠原告利息、罚息共计1853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王海平归还借款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徐海文对被告王海平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徐海文对王海平之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徐海文对被告王海平向原告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被告王海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晋豫审 判 员 韦 菲人民陪审员 闫虹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