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涛诉被告吴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吴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86号原告张涛,男,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吴双,女,1982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吴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以被告吴双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涛撤回对被告吴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 判 长 季忠诚审 判 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