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霸州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霸州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佑速贸易有限公司,陕西钲泰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创盈铜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天浩气动元件有限公司,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明支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802号原告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22号五楼P57。法定代表人李月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明辉、郑子腾,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霸州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西柏村。法定代表人张亚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景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建工路88号1幢二层204室。法定代表人来毅。被告浙江佑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玉古路138号杭州玉泉饭店754室。法定代表人方明。被告陕西钲泰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北辰大道朱宏路机电市场12排34号。法定代表人蔡慧克。被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雄飞。被告乐清市创盈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上园村翔垟路。法定代表人卓叶赞。被告乐清市天浩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双庙村。法定代表人高尊。第三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洪文社区嘉盛新村D组团25号楼1-2层。代表人陈永锋。委托代理人曾振球、卓鲲,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涵葳(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涵葳公司)与被告霸州市亚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亚美公司)、浙江来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来杰公司)、浙江佑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佑速公司)、陕西钲泰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钲泰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正泰公司)、乐清市创盈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创盈公司)、乐清市天浩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浩公司)、第三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明支行(以下称农村商业银行思明支行)票据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浩公司、正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并非票据权利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票号为3140005122861527、票据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涵葳公司、收款人为亚美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2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2日、付款银行为农村商业银行思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归原告涵葳公司所有,故本案系因票据权利提起的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讼争票据的付款银行为第三人农村商业银行思明支行,故本院作为票据支付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天浩公司、正泰公司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乐清市天浩气动元件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乐清市天浩气动元件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