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宝祥与张义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祥,张义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6民初941号原告杨宝祥,男,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义虎,男,汉族,陕西省千阳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杨宝祥与被告张义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宝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义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宝祥诉称,2013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新园小区营业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3年10月30日,租金为4800元。租赁协议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以实际租赁期间支付房租。被告于2015年12月27日给原告出具欠房租金8000元及利息900元的欠条一份。该欠款后经催要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2月25日至12月25日期间的房租费8000元及利息900元,滞纳金按拖欠房租费总款8000元每天千分之五计算;确定2016年房租费付款时间;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租房协议书》《欠条》各一份,据以证明欠付房屋租赁费8000元及利息900元未予清偿的事实。被告张义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书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书》一份,双方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北街新园小区营业房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3年10月30日,租金为4800元。租赁协议到期后,原、被告口头约定,房屋由被告续租使用,以实际使用期间计付租金。2015年12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欠杨宝祥租房款8000元,捌仟元整,利息900元,元月20日还清欠款人:张义虎2015年12月27日”。该欠款后经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于法不悖,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物,原告不持异议,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形成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原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告欠付原告房屋租金8000元及租金利息9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欠款,应当承担债务清偿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8000元及利息9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照拖欠房租总款每天千分之五计付滞纳金的主张,因双方在租赁协议和欠条中未作约定,缺乏事实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义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宝祥房屋租赁费8000元及租金利息900元,合计8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义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娇判决书附页: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