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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袁明、汤宁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袁明,汤宁宁,潍坊源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25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韩桂志,行长。被告:袁明。被告:汤宁宁。被告:潍坊源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明,总经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袁明、汤宁宁、潍坊源吉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南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