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民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雷、李繁华与广安智立快捷物流有限公司、李智华、李岷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雷,李繁华,广安智立快捷物流有限公司,李智荣,李岷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终3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雷,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告原告)李繁华,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智立快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陈薪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智荣,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岷骏,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上诉人李雷、李繁华因与被上诉人广安智立快捷物流有限公司、李智华、李岷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4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雷、李繁华经本院做法律解释工作后,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上诉权利的处分,该权利行使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雷、李繁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雷、李繁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海燕审判员 杨臣双审判员 冯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