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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来保诉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及第三人铜川市德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保,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铜川市德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251-2号原告王来保,男,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法定代表人岳东,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铜川市德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保诉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第三人铜川市德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来保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账户中13.8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账户中13.8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王宝玲审 判 员  白晓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