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勇、张文铃与张振旗、崔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张文铃,张振旗,崔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异12号异议人张勇,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文铃,居民。被执行人张振旗,居民。被执行人崔霞,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文铃与张振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勇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勇称,异议人已经申请执行崔霞财产,该案追加崔霞为被执行人侵害了异议人利益,要求撤销(2014)赣执字第5595号追加裁定。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振旗于2011年1月24日和2012年12月22日借申请执行人张文铃现金660000元,经本院生效判决,张振旗应当偿还张文铃款66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张文铃与张振旗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张文铃申请,于2015年2月5日作出了(2014)赣执字第5595号执行裁定书,以张振旗与崔霞系夫妻关系为由,裁定追加崔霞为被执行人。为此,崔霞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撤销(2014)赣执字第5595号追加裁定。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赣执异字第00041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异议人崔霞的执行异议申请。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振旗与崔霞于1997年2月14日在原赣榆县青口镇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后二人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199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时所领取的结婚证书上登记信息与现在身份证上登记信息的文字不符,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离婚。故二人于2013年6月14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用身份证信息补办了新的结婚登记。2013年6月18日二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案外人张勇以该案追加崔霞为被执行人侵害了异议人利益,要求撤销(2014)赣执字第5595号追加裁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振旗与崔霞于1997年2月14日在原赣榆县青口镇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2013年6月14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用现在的身份证信息补办了新的结婚登记。2013年6月18日二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故张振旗与崔霞婚姻关系应自1997年2月14日持续至2013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张振旗于2011年1月24日和2012年12月22日借申请执行人张文铃660000元。该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可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本院追加崔霞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张勇以该案追加崔霞为被执行人侵害了异议人利益为由,要求撤销(2014)赣执字第5595号追加裁定。其异议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勇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 判 长 万方绪审 判 员 董自然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