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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072号原告梁某某,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银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