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发军结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军,安宗武,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李发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0日,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安宗武,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5日,住景泰县。被执行人陈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8日,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李发军与被执行人安宗武、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安宗武、陈英于判决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宗武、陈英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宗武、陈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5000元,并承但案件受理费463元,执行费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英、安宗武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5万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偿还5000元(已履行),剩余4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偿还清楚,否则负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盛源审 判 员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管新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炯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