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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保华与被申请人计海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保华,计海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财保16号申请人宋保华,河北省滦平县人。被申请人计海利,河北省滦平县人。申请人宋保华与被申请人计海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保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计海利驾驶的冀HUX3**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计海利驾驶的冀HUX3**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宋保华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