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凯与袁媛、刘德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袁媛,刘德富,郭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52号原告张凯,东汽公司总装厂仓储物流。被告袁媛。被告刘德富。被告郭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诉被告袁媛、刘德富、郭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凯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对被告袁媛、刘德富、郭婉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张凯承担。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