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和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和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26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和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现住东胜区。被告杨某某,现住康巴什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和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