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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323号原告孙某某,女,藏族。被告张某某,男,满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私下已达成离婚协议,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玉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