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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尹银侠与李鸣、李和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银侠,李鸣,李和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085号原告尹银侠,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鸣,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和平,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彭业圣,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尹银侠与被告李鸣、李和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银侠撤回对被告李鸣、李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银侠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门 艳人民陪审员  郁正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孟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