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鹤法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鹤山德俊纺织厂有限公司与李志华、王湛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德俊纺织厂有限公司,李志华,王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鹤法执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德俊纺织厂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德强。被执行人:李志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王湛云,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申请执行人鹤山德俊纺织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华、王湛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鹤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李志华、王湛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鹤山德俊纺织厂有限公司308822.62元。被执行人李志华、王湛云没有依照上判决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湛云银行存款99000元。经向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查询,因被执行人李志华名下的房屋已抵押给银行,被执行人王湛云的帐户已冻结,但暂未能执行,此外,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155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铁城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