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上海东风五金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重字第2号原告顾某甲,女,194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高建中,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征宇,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乙,男,194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傅霞,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东风五金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诉被告顾某乙、第三人上海东风五金管件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黄秉璋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杰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