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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472号申请保全人:杜双双,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河溜镇永济村沟*组*号,经常居住地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号*楼,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8********。委托代理人:黄新跃、刘铭仪,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梁盛光,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九子沙地三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88********。被保全人:司徒国杰,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范罗岗花园**幢地下,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78********。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林宏宇。申请保全人杜双双与被保全人梁盛光、司徒国杰因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杜双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梁盛光、司徒国杰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1996号民事裁定,准许杜双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99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梁盛光、司徒国杰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强英人民陪审员  吴华英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丽茜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