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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字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袁志刚与陈国家,黄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刚,陈国家,黄维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字680号原告袁志刚,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国家,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维凤,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刚与被告陈国家、黄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志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志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袁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