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847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甲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2元,减半收取3111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丁 沧代理审判员 赵 斌人民陪审员 姬登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