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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847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甲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2元,减半收取3111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丁 沧代理审判员 赵 斌人民陪审员 姬登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