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辖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阚磊磊与支斌、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阚磊磊,支斌,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阚磊磊,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斌,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东路3号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占开威,总经理。上诉人阚磊磊因与被上诉人支斌、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阚磊磊诉支斌、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阚磊磊要求支斌、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东海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审查双方的诉辩意见为:阚磊磊诉称,支斌经手于2011年1月28日向其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6000元。支斌当时为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支斌在借款时称是为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所借,用作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资金周转,并打借条一张。后阚磊磊多次向支斌催要借款和利息,但支斌和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至今未偿还一分钱借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阚磊磊的利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支斌和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支斌和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承担。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应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类似的借据引发的案件已经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定。原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斌恶意串通债权人陈新,虚构事实,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有涉嫌犯罪嫌疑,一审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该事实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裁定书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2332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故异议人认为,本案应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便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有利于打击虚假诉讼和犯罪。为此,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请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支斌、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盐城市××湖区,涉及支斌、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判。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阚磊磊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人支斌于2011年1月28日向上诉人阚磊磊借款200000元并补充约定“如该借款引发诉讼纠纷,双方一致同意管辖法院为东海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东海县人民法院,本案应该由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本案上诉人所在地东海县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不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对本案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而本案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有权选择诉讼法院,其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盐城市××湖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当事人是否涉嫌犯罪不影响管辖的确定。原审法院以涉及支斌、盐城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判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明显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1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怀友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谭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腾跃法律条文附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