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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增丁与韦立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增丁,韦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黄增丁,男,1983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韦立德,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壮族,住所广西扶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南四街78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黄增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寥思养审��员盘利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