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增丁与韦立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增丁,韦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黄增丁,男,1983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韦立德,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壮族,住所广西扶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南四街78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黄增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寥思养审��员盘利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