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与吉安瓯林树脂有限公司、周晓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吉安瓯林树脂有限公司,周晓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279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负责人王向阳,男。委托代理人傅飞辉,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瓯林树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银,总经理。被告周晓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吉安瓯林树脂有限公司、周晓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建安钢管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XX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珂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