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孔聚房与杨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聚房,杨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19号之一原告孔聚房。被告杨君。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耿丽明,该公司员工。原告孔聚房诉被告杨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聚房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聚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聚房撤回对被告杨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孔聚房负担。审 判 长 陈朝勇审 判 员 徐瑞云代理审判员 闫计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彦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