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685号原告陈某,男,198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黄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198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