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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江敏与阮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敏,阮凯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044号原告:江敏,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阮凯胜,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江敏诉被告阮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凯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31日,阮凯胜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即将5万元现款交付与阮凯胜,阮凯胜出具5万元借条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阮凯胜向原告江敏支付借款5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证明本案借款的事实。被告阮凯胜未到庭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亦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通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经过对证据认证,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了审查,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1日,阮凯胜向原告出具借据:今收到江敏5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因阮凯胜未偿还借款,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达成借款合意,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要求阮凯胜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凯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江敏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300元,共计1350元,由被告阮凯胜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江敏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志  会人民陪审员 宁  善  威人民陪审员 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檀小艳(实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