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冯某诉被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第790号原告冯某,男。被告武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