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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冯某诉被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第790号原告冯某,男。被告武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