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曾荣坤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曾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359号。被执行人曾荣坤,女,汉族,1985年11月14日生,住柳州市柳南区。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曾荣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7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荣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容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扣划被执行人曾容坤在工行账户内存款1804元至我院账户,并发放给申请人,剩下部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荣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荣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南民初(一)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春发审 判 员 秦宏黔代理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昌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