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兴江与曹俊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江,曹俊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509号原告王兴江,市民。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俊飞,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代表人李洪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兴江与被告曹俊飞、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小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江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74571.01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二被告同意合理赔偿。经查,2015年2月4日,被告曹俊飞将其所有的冀B×××××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各1份,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2015年6月29日13时30分许,被告曹俊飞的雇佣司机黄占军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205国道朱各庄村村东路段的北侧由北向南驶入国道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王兴江驾驶的冀B×××××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原告王兴江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占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兴江无责任。原告王兴江伤后到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4天(2015年6月29日-7月3日),支付医疗费44724.82元,门诊检查费653元,诊断为:事故致右髋臼脱位、右髋臼骨折、右髌骨开放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胫腓骨骨折、右侧坐骨神经损伤、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病人及家属要求转院治疗。原告王兴江于2015年7月3日转院至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33天,支付医疗费97451.48元,门诊检查费1021.6元,诊断为:右髋臼骨折脱位并坐骨神经损伤整复术后、右髌骨开放骨折清创缝合内固定术后、左胫骨平台、胫腓骨上段粉碎骨折、右髌骨开放骨折清创缝合术后、多发肋骨骨折、舌裂伤术后、左足2、3跖骨头骨折、双下肢静脉血栓。原告王兴江于2015年10月14日到该院进行复查,支付检查费662.95元。经昌黎县交警大队委托,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王兴江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评定,该中心于2015年12月3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王兴江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九级、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3200元,鉴定检查费1335元。经王兴江委托,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王兴江所有的冀B×××××号车辆损失情况进行评估。估损金额总计17972元。原告支付公估费1098元。原告王兴江另支付施救费1200元。另查明,被告曹俊飞为原告王兴江垫付医疗费1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兴江各项经济损失435000元,原告王兴江其余经济损失自行负担。二、被告曹俊飞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为原告王兴江垫付费用12000元,原告予以返还。三、案件受理费8418元,减半收取4209元,由原告王兴江负担。上述一、二项合并履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兴江保险理赔款423000元,给付被告曹俊飞保险理赔款12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陈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