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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蒲晓蓉与龙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晓蓉,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305号之一申请人:蒲晓蓉,女。被执行人:龙平,男。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13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蒲晓蓉申请执行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龙平在四川启天建筑工程公司的南充市嘉陵区XX镇西河防洪堤工程中应领取的工程款15万元(以结算为准)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取。二、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