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与彭玉坤、龚伟英、彭爱军、彭红霞、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驰迅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分公司,彭玉坤,龚伟英,彭爱军,彭红霞,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驰迅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郫筒镇杜鹃路85号。负责人闫仁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彭玉坤,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龚伟英,女,土家族,1970年4月1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彭爱军,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91969********,住成都市青羊区草堂北支路**号*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彭红霞,女,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15号1栋4层1号。法定代表人彭玉坤,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金驰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15号1栋4层2号。法定代表人彭爱军,职务:总经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分公司与彭玉坤、龚伟英、彭爱军、彭红霞、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驰迅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24民初字第8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分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本院(2016)川0124民初字第78号调解书执行的(2016)川0124执315号案件与本案的被执行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2016)川0124执315号案件并入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川0124执315号案件并入(2016)川0124执316号案件并案执行。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兴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