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江惠阮与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刘根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惠阮,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刘根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2民初135号原告江惠阮,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代理人江惠陈,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辉宋,住古田县。被告刘根辉,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经商,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宁德市谷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根辉,住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琼堂村。原告江惠阮诉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刘根辉、宁德市谷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惠阮及委托代理人江惠陈、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根辉及被告宁德市谷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惠阮诉称,2013年8月14日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将位于福建省大甲镇工业区的“古田县高档家具制造项目10KV配电工程”和“古田高档家具制造项目5号楼低压电力工程”承包给福建省德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具体工程施工材料及施工工人的薪酬由原告负责支付,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经原告、三被告共同协商,达成《工程款结算协议书》,截止2015年10月1日,共欠工程款1193708.62元,并约定工程款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按照所欠款项金额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给原告。律师费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相应费用由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及宁德市谷风古典家居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拥有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刘根辉、宁德市谷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工程款1193708.62元和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计算)以及后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刘根辉、宁德市谷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原告江惠阮对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三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答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但因为目前企业经营困难,没有资金清偿原告的工程款。被告刘根辉、宁德市谷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未做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惠阮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工程款结算协议书,证实原告江惠阮为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建设位于大甲工业区的工程,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并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约定:截止2015年10月1日,共欠工程款1193708.62元,被告刘根辉、宁德市谷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因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对原告江惠阮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刘根辉、宁德市谷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因此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将建设位于大甲工业区的配电工程交由福建省德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工程结束后,于2015年10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并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约定:将工程款欠款直接由原告江惠阮行使代为权,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截止2015年10月1日,共欠工程款1193708.62元,并对逾期还款利息、担保、竣工验收等方面做了约定。被告刘根辉、宁德市谷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协议签订以来,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被告刘根辉、宁德市谷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亦未按协议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江惠阮要求被告阮以城返还工��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工程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所欠款项2%月利率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该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约定未违反民事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超过法律规定关于利息最高限额的范畴,依法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实现债权费用承担做出约定,但原告江惠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实现债权费用数额,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对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根辉、宁德市谷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惠阮工程款人民币1193708.6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刘根辉、宁德市谷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根辉、宁德市谷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江惠阮拥有对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古田县高档家具制造项目10KV配电工程”及“古田高档家具制造项目5号楼低压电力工程”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88元,减半收取8094元,���被告福建省山谷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前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锦聪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