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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306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7713-5。负责人吴勃,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