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广饶县透明黎明液化气有限公司与济南诚信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黎明液化气有限公司,济南诚信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740号原告广饶县黎明液化气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诚信气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透明黎明液化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诚信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县黎明液化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黎明液化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1元,减半收取3105.50元,由原告广饶县黎明液化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东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晶晶 关注公众号“”